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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郭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恢字第362-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人民币18850元。对于未清偿的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的债权已部分清偿。现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