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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显章与青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显章,青天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何显章,男,出生于1954年4月26日,汉族,农民,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青天松,男,出生于1968年11月7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显章诉青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显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显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显章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玉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诗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