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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玉光与董小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光,董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迁执字第348号申请人许玉光。被执行人董小臣。本院在执行许玉光与董小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玉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羿  全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