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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万习成与张永富、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习成,张永富,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万习成。被告张永富。被告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习成诉被告张永富、连云港市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习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习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