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行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井芳与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井芳,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00041号原告:刘井芳,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谢方泉,镇长。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井芳诉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由审判员马欣丽、王泗贵、人民陪审员张翠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井芳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井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井芳负担。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王泗贵人民陪审员 张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梦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