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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1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撤诉裁定1100-2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顺江,霍立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100-2号原告高顺江,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极县北苏镇史村人,住本村,身份证号132324195112051437。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无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霍立婷,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镇西村人,身份证号120224196912171926。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顺江与被告霍立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立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顺江撤回对被告霍立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高顺江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