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XX勇与山西诚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山西诚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32号原告XX勇,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庄子乡六合村村民,住。被告山西诚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15号2幢5-10。法定代表人邢昆。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屈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XX勇与被告山西诚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勇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诚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1694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本院提供原告XX勇投保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诚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1694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武丽强审 判 员 牛建荣人民陪审员 毛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