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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执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前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前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20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健大厦802室。法定代表人王维德,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前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22层2619。法定代表人侯亚芹,执行董事。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前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北京前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货物损失一百二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元;二、北京前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运费损失二万八千零五元。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五元,由被告北京前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2012)丰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系自愿撤回对(2012)丰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北京三友众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2012)丰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2012)丰民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