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财富物贸中心与张培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458号原告:丹江口市财富物贸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继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柯昌友,男,生于1950年3月25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培珍,女,49岁。原告丹江口市财富物贸中心诉被告张培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丹江口市财富物贸中心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丹江口市财富物贸中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江口市财富物贸中心撤回对被告张培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江口市财富物贸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