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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秦红星与柏淼、柏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193号原告秦红星,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邹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柏淼,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被告柏浪,女,生于1970年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红星诉被告柏淼、柏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红星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红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红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秦红星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秋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