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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庆伟与陈文明、陈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庆伟,陈文明,陈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邓庆伟,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陈文明,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陈德成,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邓庆伟与陈文明、陈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邓庆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陈文明、陈德成偿还邓庆伟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2434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75元,承担执行费476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0元,余款人民币229323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邓庆伟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李东方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