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刘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商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