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桂鑫等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鑫,宋泽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88号原告刘桂鑫,女,1954年7月28日出生。原告宋泽普,男,1928年1月31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贵勤,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原告刘桂鑫、宋泽普诉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桂鑫、宋泽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鑫、宋泽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史立新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