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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珠扬与黄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璇,陈珠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璇,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珠扬,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璇与被上诉人陈珠扬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黄璇没有在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受理费并在期限届满后才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璇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炽森审 判 员  黄彩丽代理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