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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跃其与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刘跃其,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法定代表人王超群,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跃其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跃其依据(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南省安化县落水洞煤矿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谌 兴审 判 员  谌 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任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