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342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马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