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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4342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马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