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怡芳与太原市迎泽区晋旭广告设计部、师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怡芳,太原市迎泽区晋旭广告设计部,师晋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赵怡芳,女,195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矿机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晋旭广告设计部,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建设南路163号。经营者师晋彪。被告师晋彪,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晋旭广告设计部经营者。原告赵怡芳诉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晋旭广告设计部、师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怡芳诉称,原、被告在2014年9月18日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由被告出具了收款凭证,借款期限为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但被告逾期近四个月分文未还。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在本院有多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范围不特定,借款模式相同或类似,故本院认为被告可能涉嫌犯罪,应依法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怡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7.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赵怡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