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程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程和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法定代表人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娟、徐鹤,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和平,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和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6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河南顺和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载明的住所地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6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丽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