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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离婚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虞开骏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玫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