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民初字第351号原告胡某。被告刘某。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离婚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长 虞开骏人民陪审员 厉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玫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