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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一民初字第273号原告付某某,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郭某某,户籍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27日在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2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无下落。现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无财产分割,原告自愿负担诉讼费、公告费用。原告付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阿城区公安局城北派出所证明1份。意证明原告结婚证上的名字与身份证上的名字系同一人;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意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三、结婚证1份。意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及登记时间。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抗辩证据。审理中,由于被告未到庭,自愿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三认定为有效证据。本院依原告申请,法院对被告郭某某母亲孙德英调取笔录,证实被告于2011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讯。结合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当庭陈述及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原告自述无财产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双方本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以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但被告离家出走三年之久,对家庭不尽义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符合婚姻法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岚影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徐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永昌郭跃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