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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为廉江市,现住广西博白县。被告:罗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已与被告罗某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麦 红代理审判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黄瑞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甄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