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润强诉被告杨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润强,杨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潢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徐润强,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辛立镇。被告杨红兵,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润强诉被告杨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润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徐润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润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00元,由原告徐润强负担。审判长 杨 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