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6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建喜与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北塔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喜,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北塔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22-1号原告刘建喜,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北塔村村民委员会(原红花乡北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杨树财,该村村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利山,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北塔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委托代理人蔡学礼,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北塔村村民委员会七组组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建喜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街道办事处北塔村村民委员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怀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金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