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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石义军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终字第00101号原公诉机关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义军,原天门市马湾镇中心学校兼马湾中学校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丰华,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义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义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1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石义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石义军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刑初字第0039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肖志祥代理审判员杨艳荣代理审判员张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