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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叶小红与叶吉旺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红,叶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叶小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叶吉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叶小红与叶吉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30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征地补偿款102050元,并承担诉讼费2360元,执行费14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因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3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