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叶小红与叶吉旺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红,叶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叶小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叶吉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叶小红与叶吉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30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征地补偿款102050元,并承担诉讼费2360元,执行费14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因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3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