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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中泰博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邦胜、陈伟、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邦胜,陈伟,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627号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路726号。负责人:明庭高。委托代理人:赵丽,新疆金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邦胜。被告:陈伟。共同委托代理人:龙鑫。被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法定代表人:刘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邦胜、陈伟、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中泰博深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2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罗 轶人民陪审员  张建芬人民陪审员  陶占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庄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