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超与朱敏、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朱敏,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王远亮,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404号原告:李超,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文英,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敏,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徐振堂,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阚瑞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振堂,该公司员工。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郝荣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远亮,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志会,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周彦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峰,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朱敏、砀山县顺康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王远亮、临沂市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超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芳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