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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377号原告邓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二人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并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张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债权50万、荣威50车一辆。4、房子90平方米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自己遇事容易冲动属实,但自己真心实意对原告好,二人虽有争吵但并非原告所说的经常打架,希望原告给予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而且孩子年幼,虽然孩子一直由自己父母照看,但是孩子也需要母爱,恳请原告回来一家人好好过日子。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3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某,现系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夫妻婚后感情尚好,由于夫妻二人长期在外做生意,孩子一岁多开始由被告父母照看,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数次发生争吵和打架,2014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打架,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并于2014年9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获准许,其后被告给原告电话联系请求谅解并商量一起看望孩子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后,原告负气回到娘家居住,现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诚恳道歉、书面保证愿意改正错误,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从子女健康成长及家庭和睦发展考虑,不应坚持离婚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应退付原告1700元,另17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