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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菊玲与郭玉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杨某某,女,住会宁县。被告郭某某,男,住会宁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亚萍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订婚,2006年农历九月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0年4月在会宁县新添堡回族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孩子。2013年前夫妻关系尚可,2014年后,因被告与原告不说话,原告寂寞,通过手机聊天,被告发现后打了原告。2015年被告打过原告三次,并且婆媳关系不和,2015年6月原告带着女儿郭蕊回娘家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郭蕊由原告抚养,郭嘉、郭涛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负;3、家庭共有财产耕牛5头,价值4万元,要求分割给原告1头;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订婚时间、登记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原告回到娘家时间均属实。婚后双方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被告患有抑郁症、焦虑症,至今没有治愈。2014年因原告手机聊天,被告打了原告两巴掌,被告有过错,愿意改正。双方结婚十年了,并生育三个孩子,现夫妻感情能维持,故坚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06年农历九月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0年4月13日在会宁县新添堡回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1日原告生长子郭嘉,2010年5月20日生次子郭涛,2011年1月9日生长女郭蕊。2013年前夫妻关系尚可,2014年因原告手机聊天,被告打了原告。2015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6月带着女儿郭蕊回娘家至今。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用以证明身份情况;2、婚姻状况证明1份,用以证明夫妻关系。被告质证均无异议。被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1份,用以证明身份情况。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证据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系公安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证件,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会宁县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三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好。从婚姻现状看,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有三个孩子,被告表示和好的态度积极,如双方能互相沟通,互相谅解,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希望。且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亚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