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执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张玉存、孙月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张玉存,孙月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黄山路123号。被执行人:张玉存,居民。被执行人:孙月仙,居民,希张玉存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侨润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存、孙月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确定:对被执行人张玉存、孙月仙的担保财产(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后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存、孙月仙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但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玉存、孙月仙名下的房产(位于阳谷县狮子楼路545号、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