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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叶定远与邓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定远,邓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1923号申请执行人叶定远。被执行人邓惠英。关于叶定远申请执行邓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邓惠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叶定远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自2012年11月20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96600元、诉讼费285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叶定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惠英的银行存款共34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伟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