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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与李福德、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二初字第00906号原告: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生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奇台县天和市场农机区E区。委托代理人:张世选,男,汉族,生于1959年11月2号,,文盲,奇台县人,现住新疆奇台县,公司员工。被告:李福德,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5号,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驾驶员。委托代理人:刘彩惠,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8日,初中文化,昌吉市人,现住奇台县,待业,系其妻子。被告:康新,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3日,小学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秋梅,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15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系其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德、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福德、康新的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857元由原告奇台县众兴农农机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潘俊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