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凌松柏与奚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松柏,奚茂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2034号原告:凌松柏,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茂松,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原告凌松柏诉被告奚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材料,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何媛、王学忠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何媛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王学忠主审本案。审 判 长 何 媛审 判 员 王学忠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馨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