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科明与张艳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明,张艳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李科明,男,汉族,和龙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被告:张艳玲,女,1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明与被告张艳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科明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