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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科明与张艳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明,张艳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179号原告:李科明,男,汉族,和龙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被告:张艳玲,女,1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明与被告张艳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科明负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