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兴龙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百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兴龙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百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310-1号原告沈阳兴龙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綦广利,系辽宁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百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秦亚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民,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兴龙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百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兴龙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760元,由原告沈阳兴龙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62元。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