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292号原告叶某,女,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李峰、郑开白,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被告半年和好期,视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感情确实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成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