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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XX与李彦德、玄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彦德,玄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28号原告XX,男,35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彦德,男,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玄力,男,49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彦德、玄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彦德、玄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