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4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XX与李彦德、玄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彦德,玄力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4128号原告XX,男,35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彦德,男,4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玄力,男,49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李彦德、玄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彦德、玄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