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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田海增与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增,王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田海增。被执行人王素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海增与被执行人王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件已全部和解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丛执字第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 然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苏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