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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心海致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商初字第00903号原告徐州心海致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食品城商贸楼1号楼-3-137号。法定代表人周岚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永亮,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网。原告徐州心海致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骆永亮、被告徐小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的铣刨机使用,但至今拖欠租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金23万元、违约金46000元。被告徐小网辩称,我愿意在2年之内给付原告欠款23万元,违约金一分不能给。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徐州心海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甲方)委托其公司副经理周岚潇与徐小网(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乙方租赁甲方的中联2000型铣刨机一台,租赁期限从2013年至2014年,年租金85万元,租金前十一个月每月7万元,第十二个月8万元。合同第(十)条约定“如乙方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总租金的20%”。因拖欠上述租赁费用,徐小网给徐州心海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余海出具两张欠条合计23万元。徐小网愿意给付欠款23万元,但只能在两年内付清。周余海、周岚潇在人民法院确认周岚潇签订上述租赁合同系代表徐州心海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周余海和周岚潇、徐州心海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均认可上述租赁所得款项均应归徐州心海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另查明,徐州心海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徐州心海致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从周余海变更为周岚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欠条及当事人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小网租赁中联2000型铣刨机一台使用,应当支付租赁费。周岚潇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徐州心海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余海及该公司确认周岚潇系代表徐州心海致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网签订的租赁合同,且都认可租赁收益均归该公司所有,故被告徐小网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徐小网作为债务人只要清偿该债务即可。被告徐小网出具了23万元的欠条,也认可该债务应当清偿。违约金,合同约定按总租金的20%的支付,根据违约金与损失程度相一致的原则,该约定标准过高,应以未支付租金23万元的20%计算为46000元。被告徐小网称欠条内容包括了违约金,但欠条并没有载明有违约金在内,故对此抗辩观点,不予采纳。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心海致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金23万元、违约金4.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负担1132元,被告徐小网负担25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