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证据不足,需再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二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