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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肖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以证据不足,需再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二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