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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荣成三永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苏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三永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威海苏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7-3号原告荣成三永精密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618413-1),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西镇中心街。法定代表人朴龙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刚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苏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虎山村南。法定代表人韩基斗,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10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告威海苏列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