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1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江与被告吴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江,吴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二初字第165-2号��告王长江。委托代理人赵秋实,原告弟弟。被告吴桂芬。委托代理人吴桂文,被告妹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江与被告吴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长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及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罗惠环代理审判员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杨化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