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9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瑞泽与王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泽,王洪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933-1���原告:王瑞泽,男,200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王旭,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王洪海,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泽诉被告王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瑞泽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