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吕某诉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勇,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孙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沾行初字第3号原告吕建勇。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孙王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其坤,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吕建勇以被告不给其出具其父亲吕从会因病去世的证明材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如下:被告已给原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原告吕建勇撤回起诉的请求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勇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冯家镇孙王村村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建勇负担。审判员 李春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