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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973号原告:田某,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孙某,男,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云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翠云与被告张虎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