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段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段辉忠,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邹某,务工。原告段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邹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志红审 判 员 邵世荣人民陪审员 龚华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阳家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