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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段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17号原告段某,务工。委托代理人段辉忠,江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邹某,务工。原告段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邹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志红审 判 员  邵世荣人民陪审员  龚华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阳家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