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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恢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宋昌周与宋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昌周,宋从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恢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宋昌周,男,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宋从四,男,住安徽省无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宋昌周与被执行人宋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从四至今未履行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一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海涛代理审判员  倪岚岚人民陪审员  钟红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阮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