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亮与被告陈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陈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赵亮,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朱宝权,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艳华,女,满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陈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亮撤回对被告陈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