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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亮与被告陈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陈艳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858号原告赵亮,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朱宝权,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及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撤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艳华,女,满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与被告陈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亮撤回对被告陈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