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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怡与袁建明,代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怡,袁建明,代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371号原告王怡,男,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建明,男,生于1962年6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代福英,女,生于1963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怡与被告袁建明、代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27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020元,由原告王怡负担。审 判 长  刘骁畅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