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崔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蠡民初字第800号原告崔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蓝荔,蠡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农民。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守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代理人蓝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与被告2008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09年生子王某乙,2010年5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因婚前了解少,婚后感情一般,被告游手好闲,沉迷网络,对原告母子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分居已达两年,特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所说我沉迷网络、不管孩子不是事实,我不想离婚。我半年多没上网了,孩子住院钱都是我出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农历10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5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男孩王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因被告王某甲游手好闲,对家庭关心不够,致使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原告崔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王某甲的书面意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合法有效。被告王某甲对妻子孩子关心少,照顾不周是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的主要原因。虽然被告王某甲有所改变,但应加倍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对家庭担负起做丈夫的责任,履行好对妻子孩子照顾义务。为了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离婚为宜。被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守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珊 搜索“”